【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43:汉寿县三部门通报7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12-05 22:19:49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熊平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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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的3起、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1起、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3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4日,汉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协助县城管部门在开展城市“牛皮癣”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毛某顺利用印章喷涂小广告,对墙体美观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毛某顺(男,50岁,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3日。【基本案情】2023年12月4日10时许,汉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协助县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牛皮癣”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在城区商业广场开展执法活动时,遭遇龙某平阻碍执法。【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龙某平(女,54岁,汉寿县龙阳街道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4日11时许,汉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协助县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牛皮癣”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责令杨某波将张贴处依法恢复原貌时,遭遇杨某波无故辱骂。【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杨某波(男,53岁,汉寿县龙阳街道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3日。【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日11 时零分许,位于汉寿县辰阳街道仓儿总社区的龙阳镇南山木材加工厂发生火灾,简易钢架棚和其北面的麻袋仓库被烧毁,无人员伤亡。【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公安局、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当事人李某过失引起火灾、刘某德不及时报告火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对两人作出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波、李某龙过失引起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对两人作出予以罚款人民币500元、300元的处罚。湖南双赢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双赢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汉寿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500元。汉寿县芬芬服装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案【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4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芬芬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依据及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裁量“(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汉寿县芬芬服装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影响且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决定给予人民币3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汉寿县腊莉烟花鞭炮经营部
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存放烟花爆竹案【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1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汉寿县腊莉烟花鞭炮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了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范围70箱/KG,现场清点107箱/KG,超量存储37箱/KG,超出部分52.9%)。【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刘某莲超量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针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裁量“(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50%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汉寿县腊莉烟花鞭炮经营部3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
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汉寿县应急管理局
编 辑:熊平海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熊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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